江苏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7江苏格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12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格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呈蕴 人民陪审员  蔡桂秀 人民陪审员  谭美荣
书 记 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