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新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解除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