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住所地***保税区上海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新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少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