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60、62号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88768086。
法定代表人:管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213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4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00元(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0元,由**负担13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详见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13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 麒
审判员 戴 锐
审判员 冯德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