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7755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60、62号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88768086。
法定代表人:管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勇虎
书 记 员  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