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02执保377号
原告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4111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额为214111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4111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