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197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86618XR,电话183××××0139。
法定代表人:强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2598D,电话139××××9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兴隆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迎宾路原职中综合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7NK169C,电话50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0.00元,减半收取7,8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