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289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2598D,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计4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