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177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86618XR。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45号。
法定代表人:强兵,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2598D。
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0.00元,减半收取计4,49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12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