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428号
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石新路5号。
经营者:郭凤姐
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
被申请人: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柯街集镇白龙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炳炎
被申请人:江苏爱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林新路2号天祥大厦1202室(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蹇有清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诉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江苏爱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826号。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江苏爱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江苏爱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