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苏07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0)苏07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反诉原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河南中原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钢结构合同》。二、反诉原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被告河南中原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弯曲管54根(上述54根弯曲管均为直径219mm,分别为长度3.7米的47根、长度3.38米的2根、长度3.45米的1根、长度3.4米的2根、长度3.42米的1根、长度4.6米的1根)。三、反诉被告河南中原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万元并给付该12万元的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二部分为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反诉被告河南中原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14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670元、鉴定费50000元,以上共计53620元,由天航公司承担185元,永利公司承担5343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2万元及占用费、损失4148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576.41元,扣除执行费4924元,剩余18652.4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到公司住所地查看,被执行人预留的联系电话已打不通,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工商年报预留的号码也显示停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3执10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锦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