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95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街道***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