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95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街道***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天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