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苏0707行初211号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潘**。
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所地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谭**。
出庭应诉负责人: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及第三人*****工****认定及****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2024年3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