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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等行政确认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苏0707行初211号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潘**。 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所地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谭**。 出庭应诉负责人: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及第三人*****工****认定及****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2024年3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