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999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大,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洲,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丁连生,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第三人:刘海涛,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第三人:陆庆鹏,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第三人:薛小刚,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丁连生、刘海涛、陆庆鹏、薛小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行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卫苹
书记员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