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146号(涟水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院内)。
法人代表:郭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西侧88号。
法定代表人:翟红波。
上诉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683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