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7893号之一
原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146号(涟水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泽
书记员黄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