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石业经营部、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76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石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Q0MJC1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长江石材建材基地DP-00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58992656F,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金城北路东侧红日大道北侧龙源国际A-1栋大酒店701-7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323892808N,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澜山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石业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石业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石业经营部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鼎**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石业经营部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