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427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金城北路东侧红日大道北侧龙源国际A1栋大酒店701-7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7806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24489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385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