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20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上海**(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万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泰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安东路146号涟水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10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