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440号之一
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淮安市
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55217362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98058321,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2UQY90,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A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QFUU66U661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大道1788号1栋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