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440号
申请人: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淮安市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552173629,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98058321,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2UQY9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A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450万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