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033号之二
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淮安市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A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1栋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