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033号之二 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淮安市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A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1栋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诚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