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709某某与江苏泽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1709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泽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81040851J,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竹,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泽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泽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泽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负担2750,由被告***负担275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由原告***与其自行结算)。
审判员侍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