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禾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市泽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7民初757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市泽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泽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泽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泽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泽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