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49号之三 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2015号1座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大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横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9组主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684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6849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八行至第九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66元,合计诉讼费4,591元,由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