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49号之三
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2015号1座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大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横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9组主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684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6849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八行至第九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66元,合计诉讼费4,591元,由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