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49号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2015号1座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横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9组主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9,081.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9,081.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