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4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2015号1座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横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9组主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