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60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横河南路**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主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06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