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60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横河南路**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主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06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