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602号之一
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横河南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主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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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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