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602号之一 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横河南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主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上海杉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