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街南18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5006047002T。
负责人:***,任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天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业凯旋广场SOHOA座8层810—8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75135787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乡县教育体育局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天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豫132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内乡县教育体育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