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诉前调书415号
原告: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地道桥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春,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者友善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16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冯胜。
原告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者友善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栾 荟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陈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