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492号
申请人: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地道桥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被申请人:北京长者友善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16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冯胜
申请人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宇建筑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长者友善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善养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城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友善养老公司名下价值6 449 920.33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城宇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者友善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百四十四万九千九百二十元三角三分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栾 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