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0731号
原告:***,男,1978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
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原告***与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定州市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国喜于2017年0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国喜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