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保583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XE1PU26,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越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1KCC48,住所地睢宁县、濉河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维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