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7109号
申请人: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万博商业广场14-301。
法定代表人:陈建飞,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赵鲁,***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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