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7636号
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工业园芙蓉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华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万博商业广场14-301。
法定代表人:陈建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国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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