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370号
原告(被申请人):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严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万博商业广场14-301。
法定代表人:陈建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申请人):梦想天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502-12室。
法定代表人:赵鲁。
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物业公司)与被告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筑公司)、第三人梦想天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天地投资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益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称:1.海筑公司追加益多物业公司及梦想天地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益多物业公司出资全额到位,不应追加益多物业公司为被执行人。2.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无锡梦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梦想天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关于益多物业公司是否全额出资、有无抽逃出资等情况,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也会予以核实。综上,请求:1.撤销(2021)苏0213执异281号执行裁定书;2.诉讼费由海筑公司承担。
被告海筑公司辩称:无锡梦想天地公司在成立后有多笔款项转入益多物业公司关联企业,故益多物业公司并未足额缴纳出资款项,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追加益多物业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请求驳回益多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第三人梦想天地投资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该公司与益多物业公司均为无锡梦想天地公司股东。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且皆用于无锡梦想天地公司日常经营。无锡梦想天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第三人梦想天地投资公司已实际支付全部认缴出资额即已履行完股东应有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不应将无锡梦想天地公司对外责任强加给股东。请求支持益多物业公司诉讼请求,撤销(2021)苏0213执异281号执行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3日,本院对海筑公司诉无锡梦想天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苏0213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无锡梦想天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1.53064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61元由无锡梦想天地公司负担。无锡梦想天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无锡梦想天地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无锡中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苏02民终278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按上诉人无锡梦想天地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海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0213执2029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筑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梦想天地投资公司、益多物业公司为被执行人。其主要理由为:梦想天地投资公司、益多物业公司系无锡梦想天地公司股东。根据无锡梦想天地公司章程,梦想天地投资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缴纳出资1650万元,益多物业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缴纳出资1350万元,但无锡梦想天地公司工商档案中并未有对应的缴纳出资证明材料。现无锡梦想天地公司涉及大量执行案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梦想天地投资公司、益多物业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分别在未足额缴纳的出资1650万元及出资13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1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1)苏0213执异281号执行裁定,认为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一、追加第三人梦想天地投资公司、益多物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梦想天地投资公司在未缴纳的出资165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中无锡梦想天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益多物业公司在未缴纳的出资135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中无锡梦想天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筑公司履行义务。该裁定书送达后,原告益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在本案受理的另案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吴江分公司)申请,本院将无锡梦想天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5日,本院对破产审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1)苏0213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安公司吴江分公司对无锡梦想天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9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无锡梦想天地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为(2021)苏0213破21号。在该案中,海筑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567063.71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依据为(2020)苏0213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即本案关联审理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立案受理无锡梦想天地公司破产清算案,虽然无锡梦想天地公司尚未被宣告破产,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无锡梦想天地公司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债务人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故由无锡梦想天地公司破产管理人向股东追索更为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据此,无锡梦想天地公司相关债务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偿。综上,本案所涉执行异议之诉已经丧失存在或继续审理的前提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戍徽
审判员  钱荣根
审判员  冯朝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顾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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