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特46号 申请人: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申请人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筑公司申请:撤销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锡滨劳人仲案字[2022]第121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2021年6月10日向海筑公司出具的收条,证明***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2.***无证据证明2021年6月8日双方约定的“根据签证价格打折情况支付5000-20000元”属于工资,仲裁裁决认定涉案款项系工资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上述签证价格是指业主方工程结算价超出合同价范围以外的额外收益部分,但涉案工程结算价远低于合同价,海筑公司无须支付上述奖励。退一步讲,按业主方实际在合同价基础上扣减签证金额测算,海筑公司也仅须支付6028元。 ***的答辩意见:1.海筑公司根据签证价格打折情况支付的款项属于工资。2.涉案签证工作不是其主要负责,海筑公司不能因为签证打折减少其工资。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6日,仲裁委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2022]第1215号仲裁裁决:海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工资差额150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具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海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实质系对仲裁程序中证据认定并确认事实的异议,该事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无锡市滨湖区××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江苏海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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