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必拓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朗福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必拓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江苏朗福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C6-7-719。
法定代表人吕东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毅,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必拓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吴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学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华润鸿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加乐泉乡铁沟村。
法定代表人朱秀社,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一幢1512、1513。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朗福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必拓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润鸿福煤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江苏朗福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必拓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润鸿福煤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朗福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朗福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财产保全费2840元,合计6970元,由原告江苏朗福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夫建
审 判 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王成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闫 振
书 记 员  杜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