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2797号
申请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32260314,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花园工业区兴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江,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申请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任江、***、***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任江、***、***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