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998号
申请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32260314,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花园工业区兴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1053928X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19783161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19783161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