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894号 申请人: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1053928X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新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32260314,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花园工业区兴业路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精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