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3执2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9035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90350元本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逾期利息,5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2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逾期利息,9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16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2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48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对上述给付款项在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3、被执行人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债务中的638000元借款本金及其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49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801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000元,被执行人***、***负担1401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部分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明麓公司、**对被执行人***、***负担费用数额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案款74667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3执2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玮
审判员许社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