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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2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7892号
原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春迩 人民陪审员  蒋国祥 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
书 记 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