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辖147号
原告:***,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被告:**港市苍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苍梧路与花果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科技创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东盛名都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港市苍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梧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第三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大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6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苍梧公司将投资开发的苍梧新华苑10#、11#、12#、13#楼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航大公司承建,现工程已竣工验收。第三人航大公司承建期间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借款到期后,第三人航大公司没有还款,将其对被告苍梧公司、**公司享有的300万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该院在编干警**的前妻,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系**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的前妻,由**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淼
审 判 员 程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