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2民初177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A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7072013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