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江苏江苏祖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219号
原告:***,男,194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江苏祖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70720134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A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苏祖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