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607号之一
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
法定代表人:陈绪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诉讼保全费1245元,合计2836.5元,由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芹芹
书 记 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