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1870号之一
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
法定代表人:陈绪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设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雪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师柯
审判员 赵剑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