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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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82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磊林,系***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A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70720134G。
法定代表人:陈绪兰,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与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给江苏祖宝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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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穴万达广场项目提供沙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了结算,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条据,即材料款结算单。后经多次催讨,一直拖欠不还,***现诉至法院。
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与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给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穴万达广场项目提供沙子,***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了结算,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条据,即材料款结算单,已确认货款80000元。后***对货款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赊购原告***的黄沙材料,欠货款80000元,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应当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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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江苏祖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楫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晓春